近日,湖南出台的《湖南省供销合作社条例》备受关注。此举是湖南用地方立法,把供销社拉回农民身边的关键一步。
这部条例最值得关注的地方,在于它解决了供销社改革中一个长期悬而未决的根本问题——法律身份。长期以来,供销社的性质地位、职责定位主要由政策文件确定,缺乏法律法规支撑。身份不明,就难免定位模糊、行为摇摆。条例明确界定供销合作社为“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”,是服务农民生产生活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综合平台,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。这一定性,把供销社从“既像政府又像企业”的模糊地带拉了出来,锚定了一个清晰的法律坐标。
更值得品味的是条例关于利益联结的制度设计。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罗志军说得很直白:要让农民从“顾客”变成“社员”,从旁观者变成参与者、受益者。这句话背后是一个深刻的制度转向。过去供销社与农民的关系,本质上是买卖关系——你买我的化肥,我收你的粮食,交易完成,各奔东西。条例明确基层社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吸纳农民入社,依法保障成员的参与权、表决权和收益分配权,这意味着供销社的利益开始与农民的利益真正绑定在一起。
条例的另一个亮点,是将湖南近年来探索的“流动供销”经验上升为法规。自2025年6月以来,全省已建成达标网点1621个,服务车开进偏远山区、边际界区和交通盲区,把农资送下去,把农产品收上来。麻阳苗族自治县的实践是一个缩影:偏远山区的农户过去买两袋化肥要赶十余公里路,现在一个电话就送到家门口,累计为农户配送农资200余吨,收购农产品50余吨,农户成本节约3万余元。这些数字不大,但对于那些“市场不愿触及、服务难以覆盖”的角落来说,恰恰是最实在的获得感。条例将“流动供销”“数字供销”写入专项条款,意味着这些做法不再是临时性的“便民举措”,而是有法律保障的长效制度安排。
放在更大的背景下看,湖南的立法并非孤例。国家层面至今尚无供销合作社专门法律,但四川、内蒙古、山东、重庆等地已相继出台地方性条例。《全国供销合作社“十五五”发展规划》也已发布,明确到2030年要显著提升供销社的综合服务功能。地方立法走在前头,既是先行先试,也是倒逼上位法加快步伐的务实之举。
一部条例不会自动让供销社“重新走到农民身边”。法律定的是方向和边界,能不能真正落地,取决于基层组织建设的力度、社有资产保护的刚性、要素保障的到位程度。但至少,湖南用一部地方性法规告诉农民:供销社不是远方的传说,而是身边的伙伴;法律给了它明确的身份,也给了它与农民“绑在一起”的制度框架。